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字第5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字第58號
- 聲請人
- 劉子喬即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相對人
- 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劉子喬(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劉子喬即友嘉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嘉公司)之清算人主張友嘉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且同意為該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有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清算所得申報書、監察人審查書、股東會同意書、簿冊保管人劉子喬願任同意書、劉子喬身分證影本等文件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