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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077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瑪崴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瑪崴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已解散,未查報是否己向法院呈報清算人,若有,請提出法院備查資料,若無,請提出公司章程、股東決議以明該公司有否選任清算人;若尚無選任清算人則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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