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晴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 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晴境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由於相對人係公司,訴訟文書應向法定代理人住、居所送達,始生效力,經核債務人晴境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永雄戶籍設於臺北市中山區戶政事務所,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