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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巧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一、債務人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若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若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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