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0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巧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若愚 一、債務人國王大道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若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若愚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