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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高聖哲
即債權人
賴志飛
即債權人
簡義翔
即債權人
黃家新
即債權人
劉畊甫
即債權人
林佩儒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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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駱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聖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志飛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義翔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家新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畊甫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佩儒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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