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16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高聖哲
- 即債權人
- 賴志飛
- 即債權人
- 簡義翔
- 即債權人
- 黃家新
- 即債權人
- 劉畊甫
- 即債權人
- 林佩儒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互聯網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駱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高聖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玖佰參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賴志飛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陸仟壹佰伍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簡義翔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貳仟陸佰肆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家新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陸仟貳佰柒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劉畊甫清償新臺幣參拾玖萬參仟肆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佩儒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伍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七、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