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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8 日

  • 當事人
    陳以欣邱惠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以欣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邱惠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甜蜜果實國際廣告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其等與相對人前訂立公關契約,由相對人委由聲請人擔任展覽之展場接待,展場結束後,相對人僅給付部份薪資,故聲請支付命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甜蜜果實國際廣告有限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甜蜜果實國際廣告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經濟部所公告之資料為林文綺,惟其業於民國106年6月22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其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因之,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無從為送達,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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