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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50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蔡翰昇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東豐玖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芷寧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謝芷寧

      張湘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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