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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林又新

  • 原告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華亞植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1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鵬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邁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華亞植物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又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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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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