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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1770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浚亨國際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兼法定代理 梁麗純
即債務人
相對人
即債務人
練建興

      簡逸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貳萬貳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貳拾壹萬捌仟陸佰參拾捌元柒角壹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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