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04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麗如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智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秀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智文清償新臺幣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約定每月新臺幣伍仟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奇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各賠償聲請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