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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22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沅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金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禾昌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訴訟標的:160,849元,與請求標的及數量:157,285元之記載,請重新陳明正確請求金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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