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記載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 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支票 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郭 烈」等字樣。發票時,郭 烈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1紙在 卷足憑。是依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社會一般觀念,堪認相對人郭 烈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本人尚非共同發票人,本件聲請相對人郭 烈負發票人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