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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林尚裕、郭烈

  • 原告
    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珠友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尚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 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在本票上除記載公司名章外,又自行簽名或蓋章於支票者,究係以代理人之意思,代理公司簽發支票?抑自為發票人,而與公司負共同發票之責任?允宜就其全體蓋章之形式及趣旨以及社會一般觀念而為判斷。(最高 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152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支票 之發票欄記載「發票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郭 烈」等字樣。發票時,郭 烈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亦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單1紙在 卷足憑。是依系爭支票發票欄記載之形式及旨趣,並揆諸社會一般觀念,堪認相對人郭 烈為上達創意生活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代理該公司為發票行為,其本人尚非共同發票人,本件聲請相對人郭 烈負發票人責任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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