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8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蔚廷
- 代理人
- 沈弘祚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廣智皓有限公司(原名四季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廣智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林威廷
張慶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貳萬壹仟肆佰參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九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七九四,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利率百分之一.五八八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