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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79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379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艾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宗明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態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爾欽(MARCIN JASKULA)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2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艾思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艾思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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