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8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李念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淑玲 王秀金即麋鹿達人精品館 唐綾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彩紅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彩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