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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莊瑞容、楊憲法

  • 原告
    鄭宇軒
  • 被告
    互聯網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軒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壹拾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鄭宇軒 薛樵澧 唐宇萱 羅謀玉 任士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互聯網行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容 法定代理人 楊憲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軒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樵澧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宇萱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謀玉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任士凱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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