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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396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鄭宇軒
即債權人
薛樵澧
即債權人
唐宇萱
即債權人
羅謀玉
即債權人
任士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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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莊瑞容
法定代理人
楊憲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宇軒清償新臺幣陸拾萬壹仟陸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薛樵澧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零玖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唐宇萱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貳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羅謀玉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任士凱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陸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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