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48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仲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忠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傳芳 一、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亮品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永巽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參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合冠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仲營工程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零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否認上開債務,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