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69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469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荷蘭商 One2many B.V
- 法定代理人
- Maarten Mes
- 代理人
- 王仁君律師、莊植寧律師、陳佳琦律師
- 即債務人
- 金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俊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歐元貳拾陸萬玖仟貳佰零壹元貳角壹分,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