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5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宣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呂學海即世界公民島雜誌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陳報狀相對人世界公民島雜誌社之負責人為呂岬尋,與狀載負責人呂學海不一,請陳明正確相對人之負責人姓名。 二、對呂學海請求原因事實之依據,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或來函撤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