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777號異 議 人 法定代理人 謝志華 上列異議人因債權人都訊聯合電訊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所提出之書狀,應載明當事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若為法人應記載其名稱及法定代理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及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關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9 月8 日所作成之支付命令,分別於106 年9 月13日、106 年9 月15日送達於相對人創顧媒合諮商有限公司(下稱創顧公司),創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106 年9 月18日未以創顧公司名義,而以個人名義,對本院上開支付命令異議,此經本院106 年9 月25日函命創顧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文到後5 日內更正異議之名義人,該函於106 年9 月30日送達其住所,此由郵政回執在卷可稽。惟異議人迄今未依函補正,故該異議不符首揭條文規定之旨,異議人所提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