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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487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幻視數位行銷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無副董事長或副董事長亦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常務董事一人代理之;其未設常務董事者,指定董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指定代理人者,由常務董事或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公司法第208 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幻視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黃皓宇已於民國106 年4 月2 日死亡,該公司董事長因故不能行使職權,請依上開法條規定並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幻視數位行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所。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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