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威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另聲請人陳報請求金額中,其中有新臺幣肆拾萬元以現金交付相對人,因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無從依聲請人單純之指述,認定該筆債權之存在,因之聲請人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