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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8 日
  •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 當事人
    林威達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16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威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另聲請人陳報請求金額中,其中有新臺幣肆拾萬元以現金交付相對人,因聲請人並未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本院無從依聲請人單純之指述,認定該筆債權之存在,因之聲請人該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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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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