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411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英屬維爾京群島商高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 即債權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學龍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戴斯坦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Thaneenun Pairojtanachai
Wayne Andrew Murray
莫葛瑞(Gary Richard Murray)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玖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參仟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