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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6 日
  • 法定代理人
    吳育南、駱文豪

  • 原告
    樂麥網商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宸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並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54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樂麥網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育南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宸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文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柒拾捌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中利息請求部分,聲請狀載其起算日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民國106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致本院無從認定其計息期間究 由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抑或自民國106年9月7日 起算,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年9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9月28日送達聲請 人,此有送達回執在卷可稽,其迄未補正,因之,聲請人利息請求部分,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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