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1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安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鑫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鑫安工程有限公司未依本院105 年度司執字第85557 號執行命令履行之證明文件,該裁定於106 年9 月28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