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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62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建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吳智豪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青旭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兆慶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曜澤
相對人
即債務人
智木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明志

一、債務人吳智豪、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吳智豪、永豐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肆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吳智豪、兆慶興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陸萬柒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吳智豪、智木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拾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吳智豪、智木國際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並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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