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20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世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文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民法第205條之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是本件聲請人請求逾年息 20%之利息部分,為無請求權,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張文亮給付其餘新臺幣貳佰萬元部分,由聲請人所提出之支票票號AG0000000、EC0000000,發票人均為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相對人張文亮僅為詠語創意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發票人。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張文亮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