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務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共六人須連帶清償之證明文件(原狀附合約書並未明文約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法律關係)。

三、陳明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