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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 當事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務處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共六人須連帶清償之證明文件(原狀附合約書並未明文約定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何法律關係)。 三、陳明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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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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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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