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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579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建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銘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務處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詮逸工程有限公司、統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兆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統和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務處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相對人共六人須連帶清償之證明文件、陳明相對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新莊分行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裁定於106年10月1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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