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子慧 共 同 代 理 人 李亞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博物館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明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群盛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怡盛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捌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