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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陳忠湧

  • 當事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佩蓉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忠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5844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聯泰鑫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湧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忠湧 黃建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壹拾貳萬伍仟參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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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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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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