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1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蔣世耀即虹耀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麗卿即銘家室內裝修工程行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佳誠冷氣空調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壹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