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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27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627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邦博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新高油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高公司)發支付命令,因相對人台灣邦博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業經廢止登記,未經選任清算人,無從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6 年6 月13日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查報台灣邦博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之清算人並更正法定代理人姓名,該該裁定於106 年10月18日送達聲請人,此有郵政回執在卷可稽,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故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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