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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28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崇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英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北欣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宜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捌仟玖佰零玖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附表:106度司促字第16428號│││├──┬─────┬────────┬───────┬───────┤│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新臺幣)││││││││││├──┼─────┼────────┼───────┼───────┤│001 │254,443元 │民國104年2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2 │114,825元 │民國104年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003 │899,641元 │民國104年3月16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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