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49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金源通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源朋
- 代理人
- 張瑞豪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鴻延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媛妹
- 法定代理人
- 嚴楚元(原名嚴楚翹)
- 法定代理人
- 姜靜萱
- 法定代理人
- 李秀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