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674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67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晉赫物業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芳吟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達觀快樂20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天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並無提出其與相對人間債權債務之利率約定,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逾法定年息5%部分,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