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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6 日

  • 當事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107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表明請求之標的、數量及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相信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又為免支付命令遭不當利用,嚴重影響債務人權益,且為兼顧督促程序在使數量明確且無訟爭性之債權得以迅速、簡易確定,節省當事人勞費,以收訴訟經濟之效果,並保障債權人、債務人正當權益,故依上開規定,債權人應強化釋明之義務。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遠東遊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主張第三人謝文章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任職於相對人處,聲請人前聲請執行其任職相對人處之薪資,經執行處核發移轉命令,由於相對人於移轉命令核發後幾經聲請人通知給付,均置之不理,故聲請發支付命令等語。查本件聲請人固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移轉命令)主張第三人謝文章任職於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移轉於聲請人,惟並未釋明相對人未依本院執行命令給付之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釋明,聲請人未具體 釋明,揆諸首開說明,債權人並未盡請求釋明之責,聲請顯於法不合,聲請應予駁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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