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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1」之郵政回執。

二、若前項郵政回執無記載簽收紀綠,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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