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592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建鴻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孟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雅設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0號2樓之1」之郵政回執。 二、若前項郵政回執無記載簽收紀綠,請提出催告相對人繳納貨款,其催告地址為「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之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