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徐年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榮輝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