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771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炳輝
- 代理人
- 徐年金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穩傳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榮輝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俊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柒拾參萬捌仟貳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付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