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78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787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奧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領輝晶電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領輝晶電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因卷面未載聲請人及相對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狀載附表欄金額與訴訟標的金額不一,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11月16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