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428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陸文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振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定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定源發支付命令部分,應予駁回:
㈠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㈡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定源發支付命令,經核戶籍設於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有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資料在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