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629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佳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仲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永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查本件聲請人聲 請本院對相對人劉永達發支付命令,惟因狀載對劉永達請求資料與證物名稱不符,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1日裁定命 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該提出對相對人請求之依據, 該裁定於106年12月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是聲請人對劉永達之聲請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