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蘇振隆
- 原告鍾鴻儀
- 被告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鍾鴻儀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伍仟壹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3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鍾鴻儀 蘇俊環 柯淑芬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加坡商華達德國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振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鍾鴻儀清償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伍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蘇俊環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萬貳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柯淑芬清償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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