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08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朝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京典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