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8876號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皇昇室內裝潢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狀未提出富渥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己死亡,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現任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該裁定於同年11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仍未依裁定記載事項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