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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1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麗賢
相對人
即債務人
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伊藤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許深土、台灣本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並未表明許深土年籍資料,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民國106年12月8日陳報狀陳明未能提出相對人許深土之戶籍謄本,致本院無從確認該相對人是否確有其人,因之,故該部分聲請應認為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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