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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36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林昱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公司簽發支票乙紙,聲請人屆期提示未獲兌現,故聲請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等語。查本件相對人瑜亮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瑜亮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瑜亮公司之代表人,依聲請人所提出之瑜亮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該公司之董事陳明欽,惟其業於民國106 年9 月10日死亡,此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其已無權利能力,無從為相對人公司收受意思表示,因之,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因無從為送達,聲請顯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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