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號異 議 人 詹樹鴻 上列異議人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議異。民事訴訟法第51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得聲明異議者,限於支付命令上所載之債務人,若非該支付命令所列之債務人而提起異議者,此部分之異議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查本院所發106 年度司促字第195 號支付命令,債務人為宸祺實業有限公司,異議人並非債務人,依首揭意旨,自不得就未列其為債務人之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或為任何主張。 三、本件異議人異議不合法,並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4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