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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55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1955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中國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莉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當肯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聲請人之清算人張敏玉會計師指定,聲請人就本件支付命令事件(106 年度司促字第19559 號)關於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之代理人為何人?並提出指定代理人之會議記錄及被指定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意擔任聲請人清算人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若被指定之人非聲請人之監察人,應另補正被指定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同意擔任聲請人清算人代理人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簽名或蓋用印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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