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98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博怡
- 代理人
- 李靜芳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正藝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厚鈞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陳厚鈞
朱曼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貳仟捌佰伍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三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